凡以使用心理测验进行研究、诊断、安置、教育、培训、矫治、发展、干预、选拔、咨询、就业、指导、鉴定等工作为主的人,都是心理测验工作者。
心理测验工作者应意识到自己承担的社会责任,恪守科学精神,遵循下列职业道德规范:
第 1 条 心理测验工作者应遵守《心理测验管理条例》,自觉防止和制止测验的滥用和误用。
第 2 条 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具备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认可的心理测验使用资格。
第 3 条 中国心理学会坚决反对不具有心理测 验使用资格的人使用心理测验; 反对使用未经注册或鉴定的测验, 除非这种使用出于研究目的或者是在具有心理测验使用资格的人监督下进行。
第 4 条 心理测验工作者应使用心理测量学品质好的心理测验。
第 5 条 心理测验工作者有义务向受测者解释使用测验的性质和目的, 充分尊重受测者的知情权。
第 6 条 使用心理测验需要充分考虑测验结果 的局限性和可能的偏差, 谨慎解释测验的结果和效能, 既要考虑测验的目的, 也要考虑影响测验结果和效能的多方面因素, 如环境、语言、文化、受测者个人特征、状态等。
第 7 条 应以正确的方式将测验结果告知受测者。应充分考虑到测验结果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后果, 保护受测者或相关人免受伤害。
第 8 条 评分和解释要采取合理的步骤确保受测者得到真实准确的信息, 避免做出无充分根据的断言。
第 9 条 应诚实守信, 保证依专业的标准使用测验, 不得因为经济利益或其他任何原因编造和修改数据、篡改测验结果或降低专业标准。
第 10 条 开发心理测验和其他测评技术或测评工具, 应该经由经得起科学检验的心理测量学程序, 取得有效的常模或临界分数、信度、效度资料,尽力消除测验偏差, 并提供测验正确使用的说明。
第 11 条 为维护心理测验的有效性, 凡规定不宜公开的心理测验内容如评分标准、常模、临界分数等, 均应保密。
第 12 条 心理测验工作者应确保通过测验获得的个人信息和测验结果的保密性, 仅在可能发生危害受测者本人或社会的情况时才能告知有关方面。
第 13 条 本条例自中国心理学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其修订与解释权归中国心理学会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